2017年10月21日 星期六

立法院不應修法強制規定放颱風假

最近立法院要討論颱風假入法,有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第41條之1,明定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也能停止上班,雇主照給薪資,主要理由是《勞基法》無明文規定颱風天必須休假,當各縣市宣佈停班停課,勞工無法比照公教人員放颱風假。如果修法通過,這又是一個看似立意良好,卻是慷他人之慨且不顧後果的不良立法事件。

颱風假入法之後,可以想見,未來一有颱風,縣市政府絕對不敢冒眾怒的風險,而不直接宣布停班停課。對縣市政府來說,不論天氣研判正確與否,有颱風假作為後盾,宣布停班停課是取悅絕大多數民眾選民的政治正確選擇。可是員工沒上班的損失是由業主承擔,國家經濟與競爭力損失的責任也不會怪罪到立委或縣市政府身上,由立委決定修颱風假法條以及由縣市政府決定是否停班停課是很荒謬、違反權責相符的基本原則。

颱風期間,其實政府沒有必要替民眾爭取放颱風假,縣市政府更不必宣布要不要停班停課,政府首要的任務是建立一套能夠確保民眾安全的辦法,其餘的就讓機構和員工自己去決定。

颱風來襲,放不放假不是重點,外出上班安不安全才是最重要的考量,而最了解上班途中安不安全的人,是員工自己,而不是縣市政府首長。颱風各地的狀況可能都不一樣,即使同一個縣市裡面的不同區域可能差異也很大。過去已經發生多次縣市政府在颱風期間做出錯誤的停班停課決定,引起議論。

颱風期間要不要上班決定權應該回到民眾身上。法律要保障的是如果民眾認為颱風的風雨太大,家人上班或上學途中可能有安全的顧慮,就有權決定留在家裡,雇主不得因此認定其為曠職。由於是員工自己選擇颱風期間留在家裡的決定,那事後便要辦理請假。如此一來,民眾或員工就會在安全與請假中做出最有利的選擇。這道規範在現行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就已經存在,不需要修改勞基法。

建議立委和官員跳脫「颱風假」的錯誤思維,而以「颱風期間安全出勤應變措施」為出發點,建立相關機制讓機構視自己的業務性質訂定適用辦法,再由員工自己決定能否安全出勤,如果覺得不行,則可不出勤,以請假方式或另外補班(學校若宣布停課則要擇日補課)。雇主不得拒絕員工颱風期間請假,不得視為曠職。這樣,政府不用再替人民決定,更不用去管颱風期間要不要放假。政府要做的是防災和災區的救援。出勤與否應由民眾自己考量、決定、負責,才是合理、公平的作法。

台灣已經實施周休二日,國定假日也夠多,不應該再強制放颱風假,同樣位於颱風地帶的日本與韓國,也未聽過有颱風假的規定。既然是天災,責任應該大家一起承擔;既然是考量安全,就應該因地制宜,且不應平白放假,由業主承擔所有的責任。期盼台灣能逐步朝負責任的公民社會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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